深交规〔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流业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我局修订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3日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推动我市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物流企业,包括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业。
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者多环节物流服务,为制造或者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企业。
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以及提供物流和供应链解决方案的技术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监管的制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四)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
1.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
2.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70%;
3.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5.每年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条 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通过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四)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
(五)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完成整改;
(七)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
1.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2.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
3.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或者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4.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5.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万元;
6.年经营收入低于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不低于15%。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包含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及时间、咨询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八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总资产、营收、纳税、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核。确有必要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当年拟授予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公布于本部门门户网站。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对申报企业2020年利润和税收的考核标准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业共渡难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20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