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规〔2023〕4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8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33亿元,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如经审核的资助金额超过年资助总额,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项目按比例实际发放。
申请人应当使用深圳市绿色港航资助申报系统进行资助申报。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资金前,应当在资助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船舶、车辆或其他机械的信息。
第二章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指港口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岸基供电设备;
(二)深圳籍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指船舶进行接受岸电设施供电能力的改造;
(三)深圳港岸电使用,指岸电测试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以及船舶岸电使用;
(四)深圳籍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指建造、购置、改造的深圳籍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使用LNG、电力、甲醇、氢等清洁能源动力;
(五)深圳籍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
(六)深圳市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指在深圳港港区和外堆场范围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
(七)深圳港内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指在深圳港港区范围内使用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
(八)靠泊深圳港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指海船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深圳海域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重油燃油;
(九)深圳港LNG加注,指自有和租赁的LNG加注船舶在深圳市海域提供LNG加注服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享受其他市级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主体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
第一节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
第八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30%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0万元。
第九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岸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已有船舶成功使用该港口岸电设施。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应当于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
(三)项目设计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
(四)项目设备购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投资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完成时间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第二节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
第十一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二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船舶;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
(四)船舶受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应当于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
(三)项目设计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
(四)项目设备购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投资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
(六)项目完成时间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八)申请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的有关材料。
第三节 岸电测试费资助
第十四条 远洋船舶首次使用深圳港口企业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给予港口企业3万元/艘的岸电测试费资助。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业首次连接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每个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应当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以下材料需按月在资助申报系统提交:
(一)连接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二)船舶测试数据及影像资料;
(三)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十六条 岸电测试时,除岸电测试费资助外,申请人符合资助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岸电电价资助、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和船舶岸电使用资助。
第十七条 岸电测试时,船舶必须遵守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
第十八条 港口企业已就远洋船舶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该船舶靠泊深圳港时应使用岸电,如因特殊原因靠泊深圳港时未使用岸电,船舶所属航运企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助申报系统提交原因说明。
第四节 岸电电价资助
第十九条 对于在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港口企业应当按照不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电价予以收费,政府资助价格不低于0.3元/kW·h。
当政府资助价格高于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时,港口企业应按照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予以收费。
第二十条 岸电电价资助按照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港口企业使用自发电的,按照上网电价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助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P电= P油×0.00031吨/度×E ×A
P电:政府资助价格,单位为元/度;
P油:上一个月新加坡低硫油(MGO)平均价格,单位为美元/吨;
E: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上一个月中行外汇牌价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A:资助系数:2023年为20%,2024年为30%,2025年为40%。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月5日前在资助申报系统中公布当月政府资助价格。
第二十三条 岸电电价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价格不高于当月政府资助价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电价资助,资助申请应当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以下材料需按月在资助申报系统提交:
(一)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二)岸电电表起止度数;
(三)供电公司当期电价价格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岸电的电量,应以港口企业岸电设施的电表计量为准。
第五节 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按照港口企业岸电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岸电维护费资助额=港口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维护费资助标准。岸电维护费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港口企业岸电使用率是指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同期靠泊的船舶艘次(驳船和港口工作船舶除外)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以该港口企业同期申请岸电电价资助的相应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均可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应当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
第六节 船舶岸电使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船舶岸电使用资助按照航运企业使用岸电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同一航次靠泊两个以上港口企业的,每靠泊一个港口企业计算为一个艘次。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岸电使用资助额=航运企业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使用资助标准。岸电使用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航运企业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靠泊全港艘次(驳船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使用资助,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
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原则上以申请岸电电价资助的艘次为准,如有未申请的艘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电的有关信息;
(二)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扫描件;
(三)经港口和航运企业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七节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三十四条 新建、购置或改造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单一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费用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二)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3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三)单一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2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清洁燃料指LNG、电力、氢、甲醇;油和天然气双燃料的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不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清洁能源能力船舶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三)船舶为深圳籍,不低于400总吨;
(四)改造船舶的建造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及之后;
(五)每艘船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六)港口工作船舶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申请人须承诺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我市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和《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的补贴,只能获得其中一种,不得同时获取。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港口工作船舶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日60日内提出申请,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应当在取得水路运输资质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新建、购置或改造合同及发票;
(三)发动机为清洁燃料发动机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机舱日志或其他实际使用清洁燃料材料;
(五)港口工作船舶提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提供5年内不得转让的承诺书。
第八节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
第三十九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指船舶尾气脱硝设备,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17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万元。
第四十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船舶为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四)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五)港口工作船舶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申请人须承诺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
(六)同一艘船不得同时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应当在设备完成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登记后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尾气净化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
(三)尾气净化设备安装合同;
(四)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五)船舶主机和辅机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六)港口工作船舶提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提供5年内不得转让的承诺书。
第九节 电动堆高机资助
第四十二条 电动堆高机资助按照每台机械购置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5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第四十三条 电动堆高机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或外堆场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堆高机的所有人;
(二)购置申请人须承诺电动堆高机为深圳港服务10年。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堆高机资助,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械购置合同;
(二)机械购置发票;
(三)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十节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
第四十五条 对港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为清洁能源拖车(LNG拖车、电动拖车、氢能拖车)进行资助,更新置换国四及以下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5万元的资助、更新置换国五和国六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7万元的资助。
对港内使用清洁能源拖车进行资助。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1万元;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氢能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投入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800万元。
第四十六条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更新置换资助的申请人须承诺清洁能源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更新置换资助,应当在1、4、7、10月的10日前提出上季度交付使用车辆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的车辆购置合同(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二)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购置发票;
(三)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车架号,被置换燃油拖车车架号;
(四)清洁能源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的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使用资助,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信息(包括车辆的能源类型、车架号、交付使用时间);
(二)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十一节 低硫燃油使用资助
第四十九条 靠泊深圳港的船舶,承诺每次在沿海排放控制区深圳海域航行期间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每航次给予相应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70万元。
第五十条 低硫燃油使用资助,按照船舶净吨确定资助金额。低硫燃油使用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五十一条 低硫燃油使用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航运企业相关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每次靠泊深圳港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相关船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时,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低硫燃油使用资助,应于低硫燃油使用后次月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显示船舶转用低硫燃油情况的机舱日志(扫描件),须注明转油时间及地点;
(二)油类记录簿(扫描件)。
第十二节 LNG加注船舶资助
第五十三条 自有深圳籍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一次性发放1000万元予以资助。
租赁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每月10万元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24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租赁船舶一方进行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为申请人服务;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四)申请人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LNG加注船舶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申请船舶未申请自有船舶资助;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2022年新增自有船舶可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LNG加注船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LNG加注船舶补贴,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年度的申请,2022年租赁船舶可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LNG加注船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四章 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助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第五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收到申请后对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的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准予通过。
第六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年度将上一年度资助审核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发生违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行为的,申请人应当退回行为发生时前三个月的岸电电价资助。
第六十三条 发生违反承诺行为的,申请人应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8号)的资助项目,按照原细则标准进行申报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