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字〔2019〕36号
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班轮航线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满足深圳港发展需要,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发〔2017〕104号)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港引航费优惠措施。具体如下:
一、优惠对象
挂靠深圳港的所有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及邮轮船舶。
二、优惠措施
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外贸和内贸)以及邮轮航线船舶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引航费标准的75%收取。优惠措施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至2021年1月31日)。
三、有关说明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引航费按原优惠措施执行(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按引航费用标准的85%收取)。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11日
(联系人:吕馥筠,电话:889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