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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圳港实施引航费优惠措施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19-03-21 11:03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交字〔2019〕36号

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班轮航线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满足深圳港发展需要,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发〔2017〕104号)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港引航费优惠措施。具体如下:

  一、优惠对象

  挂靠深圳港的所有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及邮轮船舶。

  二、优惠措施

  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外贸和内贸)以及邮轮航线船舶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引航费标准的75%收取。优惠措施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至2021年1月31日)。

  三、有关说明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引航费按原优惠措施执行(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按引航费用标准的85%收取)。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11日

  (联系人:吕馥筠,电话:889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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