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打赢蓝天保卫战”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靠泊深圳港的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东经:114°59′46.337",北纬:22°41′58.171")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5°12′24.433",北纬:22°8′23.433")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4°1′37.895",北纬:21°37′23.913")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2°50′11.107",北纬:21°22′24.408")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2°23′31.207",北纬:21°16′13.136")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东经:112°20′34.532",北纬:21°42′54.989")
三、靠泊深圳港的船舶在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可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具体详见附件)。
四、深圳海事局将加强监管,强化燃油质量的船舶抽检工作。对于承诺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低硫燃油的船舶,如发现未按承诺使用低硫燃油的情况,将通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消该船舶当年低硫油补贴。
五、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岸电,使用岸电的船舶可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具体详见附件)。本补贴与《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岸电补贴可同时申请。
六、本通告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低硫燃油及岸电使用补贴申报指南
市交通运输委 市人居环境委 深圳海事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