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规〔2019〕1号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管理,做好我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30日
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推进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生产、依法从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的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且在本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道路客运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评价,是指对道路客运驾驶员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由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会同各辖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诚信评价信息
第五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遵纪守法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四)荣誉表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及主管部门报道、表彰等情况;
(五)好人好事: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参加公益任务等有关情况;
(六)驾驶员从业信息:包括从业资格基本信息、公司评价、工作经历等有关信息;
(七)其他机构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信访等系统或机构记录的诚信相关信息等情况;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分为失信从业信息和守信从业信息两类评价。
第六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从以下途经获取:
(一)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四)外省抄告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信息;
(五)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收集的符合本办法评价指标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六)新闻媒体曝光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诚信相关信息;
(七)道路客运企业收集、上报的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八)其他部门提供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第七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和管理我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同时,可采集、录入外省抄告、媒体曝光等诚信相关信息。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所属辖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组织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等相关工作。
道路客运企业负责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录入、更新本企业驾驶员的违规核查、录用、辞退、调离等从业信息及与评价指标相关的驾驶员诚信信息。
第八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采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信息真实、客观。驾驶员诚信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核实事件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录入信息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一经录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九条 诚信管理系统应设立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诚信信息的佐证材料、诚信教育合格证明和驾驶员的历次诚信等级等。
第十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季度在诚信服务平台上公示我市道路客运驾驶员的诚信计分情况,公示期为15日。
当事驾驶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当事驾驶员提出申辩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辖区交通局提出。辖区交通局应当对当事驾驶员的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当事驾驶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由辖区交通局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充、更正。
第十一条 驾驶员诚信评价结果应在评价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诚信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诚信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诚信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驾驶员诚信评价指标一次计分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诚信评价指标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诚信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计分分值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具体标准如下:
(一)道路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等级为AAA级:
1.上一评价周期的诚信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及以下。
(二)道路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评价条件;
2.上一评价周期的诚信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评价条件;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及以上。
(四)道路客运驾驶员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诚信等级为B级。
第十四条 首次参加诚信评价或持本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未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道路客运驾驶员,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的将被统一认定为A级,计分20分及以上的为B级。
第四章 诚信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20分的道路客运驾驶员,应在诚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要求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专项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辖区交通局应对驾驶员专项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进行审核,并对该驾驶员的诚信计分予以清除,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入行业从业失信名单,并通过诚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次年未按照规定参加专项继续教育的;
(二)在评价周期内累计有两次以上计分达到20分的;
(三)连续两个评价周期诚信等级均为B级的;
(四)驾驶类从业资格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失信名单有效期为两年,驾驶员在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将从失信名单中退出。
对于连续三个评价周期诚信等级均为B级的或者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荣誉表彰”项等得分抵扣,直接列入行业从业失信名单,并通过诚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发生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驾驶的:
(三)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卫星定位数据的;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的记分项目;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驾驶从业资格证件的;
(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并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将信息列入企业诚信评价中;
(八)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媒体曝光,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符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与我市实现诚信信息共享的地市在诚信管理中纳入失信的名单。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入行业从业守信名单,并通过诚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连续三年诚信等级为AAA级的;
(二)历年诚信等级不低于AA级,且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历年诚信等级不低于AA级,且在市级及以上技能鉴定或竞赛中获得高级工的;
(四)历年诚信等级不低于AA级,受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对行业有较大正面影响的。
第二十条 辖区交通局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查询、打印等便利服务。查询、打印的信息范围包括姓名、资格证件号码、从业信息,以及诚信评价信息相关事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连续两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上报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通报,并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加强所属驾驶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评价结果,并作为聘用、培训、辞退、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列入行业从业失信名单、诚信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必要时应调离驾驶员岗位。
对列入行业从业守信名单、诚信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道路客运企业应在录用、奖励、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和道路客运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诚信评价工作,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细致、规范地开展工作,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纳入诚信管理的驾驶员以及道路客运企业,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解释,自2019年2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指标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