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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19-01-31 00:00字号:【 视力保护色:      

 

  2019年1月30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诚信办法》)。为了便于各有关单位能够全面系统地了解办法相关内容,推进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现就《诚信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诚信办法》编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等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为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推进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生产、依法从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强化对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及服务投诉驾驶员的管理,有必要结合深圳实际,在梳理道路运输行业驾驶员诚信信息评价事项、各类守信、失信规则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诚信评价的程序性规定,推动诚信评价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公开化,促进政府管理、企业管理和驾驶员自律等层级的良性互动。

  二、《诚信办法》编制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诚信办法》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省级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要求,主要参照并以不低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原则,结合深圳道路客运行业实际进行细致化、可操作化的编制。

  三、《诚信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要求,《诚信办法》起草过程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诚信办法》,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1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1轮各区交通运输局、企业代表、驾驶员代表座谈会,1轮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对反馈意见整理及采纳情况表进行了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纳入《市交通运输委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览表》于2018年11月8日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召开听证会,2018年11月30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意见收集的覆盖面十分广泛,增强了社会各界对《诚信办法》的知情权和发言权。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吸纳,未采纳的意见也进行了沟通解释说明并公示。最后,《诚信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四、《诚信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诚信办法》分为5章,共计25个条文,在贯彻落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原则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的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且在本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客运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评价,是指对道路客运驾驶员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二)关于诚信评价主要内容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

  2.遵纪守法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有关情况;

  3.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4.荣誉表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及主管部门报道、表彰等情况;

  5.好人好事: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积极参加公益任务等有关情况;

  6.驾驶员从业信息:包括从业资格基本信息、公司评价、工作经历等有关信息;

  7.其他机构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信访等系统或机构记录的诚信相关信息等情况。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分为失信从业信息和守信从业信息两类评价。

  具体诚信评价指标及分值将按《诚信办法》附件《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指标及分值表》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诚信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置。

  (三)关于结果运用

  将建立公共交通行业诚信评价平台,在平台中设置“守信名单”、“失信名单”等信息板块,长期推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内企业,并接受社会监督和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查询,查询、打印的信息范围包括姓名、资格证件号码、从业信息,以及诚信评价信息相关事件的内容。

  五、《诚信办法》相较上级部门规定有什么特点?

  相较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我市《诚信办法》主要新增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新增荣誉表彰、好人好事信息收集、录入,并作加分激励,旨在通过“守信激励”方式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自我提升、展现自我价值,为社会做贡献。

  (二)新增驾驶员从业信息、其他机构信息等收集、录入,此类信息多作为记录项,通过全面展现驾驶员与工作相关信息促进主管部门、用人企业较全面地了解该驾驶员的工作状态,企业在用人、调整岗位等管理时可择优录用,逐渐形成守信激励、路路畅通和失信惩戒、处处受阻的机制。

  (三)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制,计分标准参照并不低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计分标准执行,结合实际工作,对部分评分项在经过征求意见后增加了扣分分值。

  (四)针对严重违规行为,新增了: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荣誉表彰”项等得分抵扣,直接列入行业从业失信名单,并通过诚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1.发生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驾驶的;

  3.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卫星定位数据的;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的记分项目;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驾驶从业资格证件的;

  6.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7.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并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将信息列入企业诚信评价中;

  8.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9.媒体曝光,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符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与我市实现诚信信息共享的地市在诚信管理中纳入失信的名单。

  (五)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新增引用对企业的处罚: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连续两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上报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通报,并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六)新增了法律责任表述: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纳入诚信管理的驾驶员以及道路客运企业,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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