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深财资〔2015〕53号),我委编制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向全市公布,执行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我委将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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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收费标准
2.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2〕185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占用城市桥梁架设管线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725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686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 营业性占用:不超过1.00元/每平方米; 基建或其他占用:不超过0.50元/每平方米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收费标准》(附件1) |
2 |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 《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粤价函〔2004〕506号),《关于免收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施工期间占用公路补(赔)偿费的通知粤价》(〔2013〕183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深财资〔2016〕3号) |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
1.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在施工期间免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2.对非营利行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建设免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
3 |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 《关于深圳市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92号) | 使用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附件2) |
4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关于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840号),《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 每张20元。其中:1、换发、遗失补发也按此标准收费。对出租车和城市公共汽车不收费;2、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免收。 |
5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 《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76号》 | 考试报考人 | 1、理论考试:58/人次 2、实际操作考试:162/人次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