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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深圳市船用低硫油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6 00:00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深圳港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港实施靠泊船舶污染控制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5号)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现将深圳市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标准和申请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深圳海事局会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开展船舶低硫油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资料初审机构”)受理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申请,并予以初步审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EDI信息中心”)受理港口企业相关电子数据的报送。

  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航运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

  (一)航运企业应加入《深圳港绿色公约》,并严格按照《通告》有关要求使用低硫油,未按规定开展上述工作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二)船舶由重油转用低硫油。

  三、低硫油补贴资金申请方式

  航运企业应使用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航运企业应保证申报系统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补贴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四、低硫油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信息备案。

  航运企业应在申请补贴资金前进行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和船舶信息。已在资料初审机构备案过的企业不需要重新备案。航运企业进行信息备案时,除需填报有关信息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扫描件:

  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吨位证书;

  3.船舶最近一次使用重油的证明文件,包括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重油情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和显示船舶加重油的油类记录簿核证副本。

  (二)补贴资金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航运企业申请低硫油补贴资金的,每艘次需在申报系统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扫描件:

  1.由船长签署并加盖船章的显示船舶靠泊和离岸转油时间、油耗等信息的《泊岸转油声明》(详见附件);

  2.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转用低硫油情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

  3.船舶油类记录簿核证副本。

  (三)补贴金额的确定标准。

  低硫油补贴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含硫量大于0.1%、但不超过0.5%的低硫油,补贴差价的75%,计算公式为:

  补贴额S=NT*T*△*E*α/(270*6.2)

  NT:船舶净吨,单位为净吨;

  T:泊岸转油时长,单位为小时,保留两位小数;

  △:燃油差价,根据船舶靠泊当月新加坡重油(IFO380)与低硫油(MDO)月均差价确定,单位为美元/吨;

  E:汇率,根据船舶靠泊当月中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E取船舶靠泊起始时间所在月份的值;

  α:补贴系数,单位为元/净吨.时,α按净吨分为九个等级(补贴系数由政府委托的专业机构每年按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重新修订)。

  2.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1%的低硫油,全额补贴差价,计算公式为:

  补贴额S=NT*T*△*E*β/(310*6.2)

  NT:船舶净吨,单位为净吨;

  T:泊岸转油时长,单位为小时,保留两位小数;

  △:燃油差价,根据船舶靠泊当月新加坡重油(IFO380)与低硫油(LSMGO)月均差价确定,单位为美元/吨;

  E:汇率,根据船舶靠泊当月中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E取船舶靠泊起始时间所在月份的值;

  β:以净吨核算的补贴系数,单位为元/净吨.时。β按净吨分为九个等级(补贴系数由政府委托的专业机构每年按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重新修订)。

  (四)低硫油补贴资金的申请时间。

  航运企业申请低硫油补贴资金的,应当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提交上一月度补贴申请。

  航运企业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资料初审机构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

  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交资料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通过。

  五、低硫油补贴资金的资料保存

  航运企业应按要求保留船舶转用低硫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舱日志、低硫油交付单核证副本和油类记录簿核证副本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六、港口企业电子数据报送要求

  船舶靠泊所在港口的港口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EDI信息中心报送下列电子数据:

  1.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内报送船舶预计抵港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呼号、航次、预计靠泊日期时间等;

  2.在船舶到港后2小时内至离港前报送船舶到港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呼号、航次、靠泊地点、泊位号、靠泊日期时间等;

  3.在船舶离港后5小时内报送船舶离港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呼号、航次、离泊日期时间等。

  七、其他事宜

  航运企业如对低硫油补贴资金申请程序有疑问的,可咨询资料初审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1.泊岸转油声明

  2.船长承诺及声明书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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