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2)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3)路口设置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4)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5)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6)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7)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2)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8)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9)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10)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11)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12)已提交保障公路(城市道路)、公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13)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