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道口设计应当经公路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国道、省道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6、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7、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依据文号: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2-06-21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三类第39项 1.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机关实施。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2.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依据文号:2017年修正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1998-01-01
具体条款内容: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8-01-08
具体条款内容:
第37项 在省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管非高速公路国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管非高速公路'省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下放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依据文号:2014年修正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2009-01-01
具体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1-07-01
具体条款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颁布机关:广东省政府
实施日期:2017-06-16
具体条款内容:
第65项 在省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