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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1号),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0-09-29 14:18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

(四)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八)破坏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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