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
施行时间:自2020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颁布机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
具体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必须符合全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
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工作,根据本市交通公用设施的管理层级分别开展,具体分工为: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快速路、跨区主干道、市布局的交通枢纽造成的噪声污染治理工程;
(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造成的噪声污染治理工程;
(三)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公用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治理工程,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实施。
各责任单位应当会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管辖范围内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工程方案,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