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1〕6号)
施行时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条款内容: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二)设立用于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等用途。
(四)使用燃气、电炉或明火。
(五)擅自拆改、损坏交通安全、照明、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排水管道等城市桥梁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六)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七)非法搭建、开挖、堆倒、涂贴、摆卖的行为。
(八)城市桥梁上跨或下穿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的,在城市轨道交通桥梁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除灌木草地绿化以外的桥下空间利用。
(九)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利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