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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4-11-08 10:12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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