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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哪些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0-10-19 17:00字号:【 视力保护色: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本规定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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