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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