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深圳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及使用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或活动;
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船舶安装使用尾气净化设施;
船舶安装使用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深人环规〔2017〕3号
具体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及使用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或活动。主要包括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费、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费用、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船舶首次靠港使用岸电测试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用以及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二)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主要包括深圳籍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或购置费用;
(三)船舶安装使用尾气净化设施。主要包括深圳籍江海直达、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尾气净化设施的改造费用;
(四)船舶安装使用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主要包括深圳籍江海直达、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费用。
三、申请材料
(一)岸电建设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4.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5.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6.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7.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二)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
1.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的《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4.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5.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6.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7.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8.申请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的证明材料。
(三)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
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需量费结算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其他情况,需提交补充说明文件。
(四)岸电测试费补贴
1.连接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2.船舶测试数据及影像资料;
3.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五)岸电电价补贴、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
1.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2.岸电电表起止度数;
3.供电公司当期电价价格证明材料。
(六)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1.船舶使用岸电的有关信息;
2.邮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扫描件;
3.经港口和航运企业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七)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企业经营许可证;
2.船舶登记证书;
3.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的相关合同;
4.项目验收资料,包含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等内容。
(八)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
1.企业经营许可证;
2.船舶登记证书;
3.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合同及发票;
4.项目验收材料,包含竣工验收报告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
(九)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
1.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3.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4.在线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标准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5.项目已验收。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贴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2.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发放补贴的情况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3.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如有异议,异议人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意见。
五、办理地址
目前已采用全流程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