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罗府办规〔2020〕 6号
施行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具体条款内容: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项目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主体单位或报建申报主体单位。
第十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社会全额投资,并按照《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完成所有审批与验收手续,且已投入运营。
(二)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且停车设施可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建充电泊位。
(四)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
(五)申请单位诚信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与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并承诺运营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补助范围的停车设施,按照设施类型、泊位数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不得高于设备采购额度的40%(含),补助标准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