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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16-06-14 11:09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保证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接受市交通运输委、市交警局委托,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7.《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运营部

  (二)接受市交通运输委、市交警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各辖区大队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主任。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路边临时停车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负责落实市交通运输委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决议、决定;

  4.指导协调中心各部门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分管副主任。

  1.协助主任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组织制(修)订分管部门的各项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各责任部门负责人。

  1.协助主任、分管副主任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贯彻执行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政策法规;

  3.落实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4.负责辖区巡管业务落实、指导工作;

  5.负责中队巡管工作安排,监督巡管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并对巡管员进行排班、业务考核;

  6.协助处理辖区现场突发事件;

  7.负责分管辖区的对外协调与联系;

  8.负责投诉案件的现场核实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行政执法人员。

  1.贯彻执行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政策法规;

  2.在规定的区域内,根据岗位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巡查停车泊位路段车辆缴费情况;

  5.维护泊位停车秩序,及时纠正不当停车;

  6.引导车主正确使用智能收费系统,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违章停车;

  7.巡查停车设施,发现故障或损坏及时上报,遇见损害停车设施行为及时制止;

  8.对突发事件、事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9.维持泊位内外停车秩序,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取证上传;

  10.协助做好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疏导管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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