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 |
说明 | ||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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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建城〔1993〕410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 | 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 营业性占用:不超过1.00元/每平方米;基建或其他占用:不超过0.50元/每平方米 | 福田管理局、南山管理局、罗湖管理局、盐田管理局、宝安管理局、龙岗管理局、光明管理局、龙华管理局、坪山管理局、大鹏管理局、深汕管理局 | |||
| 2 |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 《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粤价函〔2004〕5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深财资[2016]21号、财综[2007]53号 | 粤价函〔2004〕5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深财资[2016]21号、财综[2007]53号 |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 | 福田管理局、南山管理局、罗湖管理局、盐田管理局、宝安管理局、龙岗管理局、光明管理局、龙华管理局、坪山管理局、大鹏管理局、深汕管理局 | 根据深财资[2016]21号,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广东省内企业免征。 对列入市政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从3月1日起对全国企业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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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306号) | 粤价函[2013]1292号和粤发改价格函[2015]5501号 | 使用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个人 | 详见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官方网(http://www.szrtc.cn/) | 道交中心 | |||
| 4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粤价函〔2008〕840号,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深财资[2016]21号 | 粤价函〔2008〕840号,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深财资[2016]21号 |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 每张20元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局 | 根据深财资[2016]21号,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广东省内企业免征,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从3月1日起对全国企业免征。 | ||
| 5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 《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76号》 | 《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76号》 | 个人 | 1、理论考试:58/人次 2、实际操作考试:162/人次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局 | |||
| 二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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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引航(移泊)费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规〔2019〕2号)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最新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深交〔2019〕67号) | 深圳港引航站提供引航(移泊)服务的船舶(外贸和内贸) | 详见深圳港引航站官方网(https://jtys.sz.gov.cn/szpilot/) | 深圳港引航站 | |||
| 2 | 拖轮费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规〔2019〕2号) | “深港拖一”辅助作业的船舶(外贸和内贸) | 详见深圳港引航站官方网(https://jtys.sz.gov.cn/szpilot/) | 深圳港引航站 | 拖轮费对外贸船舶按照指导费率的40%计收,对内贸船舶按照指导费率的50%计收的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