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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如何申请?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6-04-09 16:55字号:【 视力保护色: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一、受理条件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一)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三)互联网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四)互联网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第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互联网平台接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1.线上服务能力基本情况表

  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有关材料

  4.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的介绍材料

  5.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管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予以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专家评审,并进行最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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