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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受理条件与设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4-12-09 09:16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4.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具体条款内容: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 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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