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受理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
3.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
4.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5.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6.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依据文号: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具体条款内容:
第40项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具体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具体条款内容:
第135项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1995年)
具体条款内容: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