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深交规〔2019〕2号
施行时间:2019年1月11日
失效时间:2023年12月31日止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使用,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