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施行时间:2024年3月1日
失效时间:2026年12月31日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七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除持有有效指标证明文件外,还应当符合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办理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注册登记;
(二)转让登记;
(三)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五)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六)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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