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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08-04 14:33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交规〔202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行为,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1日

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委托经营行为,保障乘客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经营是指车辆经营权所有人(以下称为委托人)将车辆经营权委托本市巡游车经营者(以下称为受托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实施巡游车经营业务,承担经营风险,由受托企业使用自有车辆、聘用驾驶员开展经营活动,向车辆经营权所有人收取管理费,并全面承担巡游车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经营权是指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绿色出租汽车指标、纯电动出租汽车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巡游车委托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巡游车委托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委托经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作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委托人选取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经营者作为受托企业实施巡游车经营业务。

  委托人原则上应当将其全部被授予的绿色出租汽车指标、纯电动出租汽车指标委托给同一受托企业开展巡游车经营业务。

  第八条 委托经营所产生的服务质量考核数据纳入受托企业进行考核。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书面委托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企业相关信息;

  (二)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信息;

  (三)委托事项;

  (四)委托经营期限;

  (五)委托人和受托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争议期间相关经营事宜处置方案;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委托经营期限由委托人和受托企业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由受托企业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登记表》;

  (二)车辆经营权批复或者授权书;

  (三)受托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人身份证明;

  1.委托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境内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港澳人士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台湾人士应当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外籍人士应当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等。

  (五)委托经营协议;

  (六)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相关材料。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认为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受托企业补充相关申请材料。受托企业应当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经办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委托经营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受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申请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委托人、受托企业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申请材料与相关档案内容、登记信息不冲突。

  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受托企业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委托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申请小汽车指标;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委托经营期限届满、车辆经营权被收回、受托企业的巡游车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或注销的,委托经营备案登记自动失效,受托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十五条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变更受托企业,受托企业除应当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原受托企业签署的终止委托经营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终止委托经营证明材料。

  自变更委托经营备案登记之日起原委托经营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终止委托经营的,受托企业或者委托人应当通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终止委托经营证明材料,包括原受托企业签署的终止委托经营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

  自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相应材料之日起委托经营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委托经营备案登记失效的,原受托企业或者变更后的受托企业应当自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注销或者换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逾期未申请的,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注销原受托企业受托经营车辆经营权所对应的巡游车车辆营运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经营备案登记。

  违反前款规定,委托经营备案登记自始无效,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托企业未依法履行巡游车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对营运牌照进行出租的,鼓励选取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经营者作为承租方,承租方应当使用自有车辆、聘用驾驶员开展经营活动,并全面承担巡游车经营者责任及义务,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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