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交通出行 > 出行服务 > 出租出行 > 出租车政策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及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许可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08-04 14:43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交规〔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许可、巡游车车辆营运许可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相关业务办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业务

  (一)在深圳市从事巡游车经营业务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企业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取得100个车辆经营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所称车辆经营权包括新增车辆经营权、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绿色出租汽车指标、纯电动出租汽车指标。

  (三)企业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2.已经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购置相应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购置资金证明材料;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证明等使用场地证明材料;

  4.经营管理机构说明材料、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5.车辆维护、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具备将营运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条件的书面承诺。

  企业申请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自市交通运输局核发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取得有效的100个车辆经营权的书面承诺。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核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变更登记:

  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由市交通运输局换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含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证件有效期为原证件剩余有效期。

  (五)企业合并、分立后新设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巡游车经营许可条件,办理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由合并、分立后的巡游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手续,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3.企业合并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合并方及被合并方的股东会决议;企业分立的,应当提交分立方的股东会决议;

  4.其他相关材料。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决定。准予变更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与合并、分立后的巡游车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合并或分立前经营服务数据纳入合并、分立后的巡游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撤销巡游车经营许可,并注销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含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

  (七)企业需要申请延续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0个工作日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应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企业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注销巡游车经营许可证。

  二、巡游车车辆营运许可业务

  (一)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将车辆投入营运前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相应的车辆核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换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

  1.企业更换名称、注册地址的;

  2.巡游车车牌号码发生变更的;

  3.车辆经营权与所配置的巡游车一并发生变更的;

  4.因办理委托经营业务,导致相应巡游车的所属企业发生变更的。

  换发的巡游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为原证件的剩余有效期。

  (三)经市交通运输局准予车辆经营权续期或继续经营,相应巡游车符合营运安全要求,企业申请顺延巡游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的,市交通运输局可结合车辆及营运设施状况作出是否顺延的决定。准予顺延的,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应当换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

  (四)车辆经营权未到期,但相应巡游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届满,且车辆符合营运安全要求,企业申请顺延巡游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的,市交通运输局可结合车辆及营运设施状况作出是否顺延的决定。准予顺延的,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应当换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

  (五)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或被收回的,但相应巡游车仍符合营运安全要求,企业申请将该车辆用于其他车辆经营权继续营运的,市交通运输局可结合车辆及营运设施状况作出是否同意该车继续经营的决定。准予继续经营的,继续经营期限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应当换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

  (六)巡游车退出营运时,企业应当清除退出营运车辆外观特征,拆除营运设施。鼓励企业对退出营运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七)企业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申请车辆更新时,应注明退出营运车辆流向,并提供相关材料。

  (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退出营运车辆转移登记业务时,发现车辆未清除巡游车外观特征及营运标识、拆除营运设施的,应通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业务

  (一)市公安机关应对申请参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是否存在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进行背景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记录时间、记录种类等核查结果反馈给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前述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准予驾驶员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未能持续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提供营运,并将相关信息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三)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和区域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分别为3年,驾驶员应在成绩有效期内完成全部考试,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驾驶员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经取得其他城市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的驾驶员,在深圳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注册后,驾驶员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仅能在巡游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中的一种业态注册。

  (五)企业安排巡游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之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为所属驾驶员申请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与巡游车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的,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销注册。

  (六)企业应及时将在本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完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

  (七)企业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及时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注销注册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不得侵害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对驾驶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