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规〔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信用体系,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9日
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服务信用体系,提升巡游车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巡游车企业和巡游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巡游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六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但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巡游车驾驶员有10%及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者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损害巡游车驾驶员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巡游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二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象是指在考核周期内拥有本市巡游车经营许可且有营运车辆的企业。
第十六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可适当延长完成时限。对于考核事项需跨年且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1日后产生结果的,该数据纳入到次年考核。
第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局要求的期限内,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考核工作安排参加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
第十八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巡游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巡游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巡游车企业进行说明。
巡游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实行电子信息化的材料报送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送时间和格式文本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深圳市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对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初评。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巡游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 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建立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象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的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可适当延长完成时限。对于考核事项需跨年且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1日后产生结果的,该数据纳入到次年考核。
第二十五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接受巡游车企业组织的培训,并按程序办理清除计分手续。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巡游车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驾驶员培训相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按照《深圳市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每月更新,且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月度各项考核数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本企业驾驶员上月度各项数据进行确认,并协助完成本企业所有驾驶员上月度考核记分,在完成所有计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告知本企业所有巡游车驾驶员;
(二)依法对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本企业驾驶员开展培训后,将相关数据报市交通运输局作清除计分处理;
(三)会同本企业驾驶员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如实报送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并对存有异议的事项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核。
巡游车驾驶员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也可以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异议事项予以复核。复核通过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巡游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九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建立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更新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巡游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巡游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时,可优先考虑,或者在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巡游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作为巡游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企业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核减1%车辆经营权,不足1个的按1个计,核减上限为5个;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十三条 巡游车企业车辆经营权经营期限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车辆经营权到期年份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已完成的,市交通运输局以近五年已完成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二)车辆经营权到期年份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还未完成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以近四年已完成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以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者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显示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鼓励巡游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巡游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巡游车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巡游车驾驶员,并将巡游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辞退挂钩。
第三十五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巡游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巡游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者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是指聚集5辆车及以上的,在公共场所停驶、慢驶、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是指巡游车企业不按照要求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深交规〔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市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深圳市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