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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来源:发布时间:2017-05-24 00:00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二、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条款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议案的,上述条款暂时停止适用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条例作出修改;期限届满时,市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议案的,上述条款恢复适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款

  

  

  附: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第四款“营运牌照的拍卖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计划投放拍卖营运牌照数量的最高限额,并于每次具体拍卖日之前六十日公布该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数量。”

  第十三条“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

  竞得人按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

  第十五条第三项“经营者应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三)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竞得证明书及缴清营运牌照款的证明;” 

  第十九条第一款“本条例实施后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

  第三十二条“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关于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一)竞投时伪造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材料的,取消其竞买资格;已竞得营运牌照的,收缴其竞得的营运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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