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委公共交通处,各辖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委机构改革后工作分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管理,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名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委公共交通处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包括命名、更名、销名)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客运业务指导例会对全市公共汽
车停靠站更名方案进行审议。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公共汽车停靠站首先考虑以下名称命名:位于该区域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等非商业性机构的名
称;反映城市标志、形象及历史文化、风貌等资源或设施的名称;地名、市政府开发的安居住宅区及市政道路等的名称。
(二)公共汽车停靠站以单位或建筑物命名的,该单位或建筑物应能体现本站区域的标志性特征,并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的名称数字原则上不超过六个字。
(四)一对公共汽车停靠站只有一个站名,不能多站同名或一站多名。
(五)公共汽车停靠站在同一路段设置分站时,应对所有分站采用同一站名命名,加以序号区别。
三、命名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线网优化方案或其他原因产生新的公共汽车停靠站或撤消公共汽车停靠站时,应进行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或销名。
公共汽车停靠站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站名难以或不能体现本站区域的标志性特征,应进行更名。但对一些反应城市形象、历史文化风貌及体现公益的标志性站名,本着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照顾乘客习惯的原则,应予以保留。
(二)公共汽车停靠站的命名、更名、销名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各辖区交通运输局搜集有关公共汽车停靠站需命名、更名、销名的相关信息和建议,制定公共汽车停靠站命名初步方案报委公共交通处。
2.委公共交通处汇总全市公交停靠站命名信息后,制定全市公交停靠站命名方案,会同委秘书处提前10天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客运业务指导例会进行审议。
3.全市公交停靠站更名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公共交通处会同委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站名的变更工作原则上每年10月进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状况,急需命名、更名或销名的,应及时进入相关工作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