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通航〔2022〕15号 2022年1月17日)
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引航机构:
《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反映。
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港口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落实引航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引航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辖区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引航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引航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和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引航相关工作,确保引航安全。
第五条 引航机构要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建立的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报送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辖区引航机构建立和完善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引航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加强对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引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引航作业安全管理
第八条 引航作业前,引航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在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引航作业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引领船舶的概况信息,包括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船舶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载重吨、总吨、净吨、载货物种类、数量等;
(二)登离轮时间、靠离泊时间和码头泊位;
(三)船舶代理、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
(四)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当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信息。
引航员应当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保持与被引领船舶的沟通协调。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应及时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指定的甚高频(VHF)频道与引航机构、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第十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指派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严禁越级引航。
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应当督促引航员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并应当将被引领船舶从引航起始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禁止在引航途中登离船舶。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被引领船舶的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十二条 由于气象原因或者特殊情况,引航员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引航员可以在船舶驶抵安全水域后登离船舶。
第十三条 引航员应当按照制定的引航计划或者方案进行引航,并应当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引领船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停泊、作业、通航安全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时,被引领船舶的船长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在登离船舶及船上引航期间的安全。
为保障引航作业的安全,船舶还应当为引航员实施引航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引航员与船长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引航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不解除船长指挥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引航员或者被引领船舶应当及时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
(二)引航员登离轮发生延误;
(三)被引领船舶的船长发现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威胁到船舶安全;
(四)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引航员存在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培训计划,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工作,以增强其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港口以及引航工作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引航员,以保障引航员合理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引领船舶,确保引航安全。
第十九条 应引航机构的要求,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广东海事局可对已设置并公布的引航登离水域是否合适,或者是否满足引航安全要求等问题,组织引航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上报交通运输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的督查工作计划。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于发生重大引航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险情、事故的引航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督查或约谈。广东海事局每年至少抽选一至两家引航机构开展督查。
对于新设立的引航机构或延伸原有引航区域的,应当在引航机构开展引航业务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初次督查。
第二十一条督查工作内容参见《引航机构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表》(附件)。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引航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相关规定;引航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督查组应当要求引航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和整改工作,并报督查组验证。督查组应当形成督查及验证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引航机构督查的相关工作台帐,并于当年12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督查工作情况上报广东海事局。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发生引航事故的引航员、引航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海事局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粤海事通〔2011〕6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