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我局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质量,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交法规字〔2022〕47号),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18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紫竹六道公路主枢纽控制中心806,联系电话:0755-83165196,邮政编码:518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qyjc@jtys.sz.gov.cn
请在来信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说明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