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提升道路停车位资源使用效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稿》)。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及《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6年4月16日下午组织召开了相应立法修改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2:30-5:10。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大厦三楼多功能室。
二、听证事项
《管理办法修改稿》主要内容、制度设计、实施可行性及相关意见建议。
三、听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
主持人(1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处长王智锋。
书记员(1名):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公共服务部法务员谢蕙。
非部门陈述人(9名):市人大代表陈雄英、市政协委员杨鹏、深圳市停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陈在杰、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郭顺利、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南方分院副院长)马龙斌、深圳市至诚交通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杜威、深圳市闪电万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谭娟、宝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工程师黎家康。
部门陈述人(3名):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主任王磊、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张永宾、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静态交通处一级主任科员陈付庆。
四、非部门陈述人的建议、问题与部门陈述人回复情况
听证会上,部门陈述人首先介绍了《管理办法修改稿》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以及主要修改内容,并对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专项说明。非部门陈述人共提出6条建议、9个问题,部门陈述人针对上述建议和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其中对6条建议采纳4条、解释说明2条,对9个问题均给予了明确回复,非部门陈述人对此表示理解。具体建议、问题及回复情况如下:
(一)具体建议与回复情况
1.建议将道路停车欠费与市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检验业务挂钩。
回复:解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因此,道路停车欠费与机动车检验业务挂钩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建议调整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回复:解释说明。本次修改不涉及收费标准的内容。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本办法无制定和修改权限。
3.建议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回复:采纳。后续将依法依规加强深圳市道路停车管理。
4.建议道路停车设施撤除前充分兼顾各方意见。
回复:采纳。在《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二章中规定了设置和撤除道路停车位的具体程序,要求泊位设置与撤除应征求道路泊位所在社区公众意见,后续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持续重视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在达成共识后再作相应调整,在泊位设置方面,将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优化设置方案。
5.建议加强数据共享提升道路停车信息发布查询服务水平。
回复:采纳。“宜停车”数据已全量接入政务数据中心,后续将推进技术升级,打通智慧停车平台,实现路内路外停车一体化服务。
6.建议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注重做好服务并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回复:采纳。我们将优化管理模式,坚持服务优先、管理兜底,提升管理及服务质量。在泊位供给方面,我局已通过提高配建标准、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车库增加泊位供给。
(二)具体问题与回复情况
1.询问道路停车位范围外违法停车问题如何解决。
回复:对于泊位外违停行为及泊位内违停情形,将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询问历史欠费如何处理。
回复: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相关政策和法律没有缓征、免征及追诉期的规定,使用人在此前产生的历史欠费记录和事实不会消除,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依法追缴。
3.询问新增行政处罚措施的依据与目的。
回复:新增行政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而设定,其目的为实现道路资源公平高效使用、规范道路停车秩序。
4.询问政策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外地车。
回复: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修改稿》未限制仅适用于深圳车牌车辆,管理措施适用于所有车辆。对于外地车辆使用人可能不知晓收费政策问题,此后将在停车标志标线进一步完善相关提醒,同时推动与各类线上地图相关单位合作,增加相关提示。
5.询问欠费追缴机制。
回复:本次修改《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后,使用人未预先缴费或者预先缴费金额少于实际停车费用的,应当在当次停车计费结束后15日内足额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逾期未足额缴纳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依法追缴,并按规定将欠缴费用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经催缴,使用人仍未补缴欠费的,对使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要求其补缴欠费。
6.询问如何更好地管理不按标线停车行为。
回复:《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不按标线停放车辆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违停管理,本次未作修改。
7.询问针对压线停放车辆是否存在欠费处罚和违法停车处罚“一事二罚”风险。
回复:压线停放属于违停情形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其实施违停处罚,不属于违停情形的则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对此类情形予以计费。
8.询问收费时段界定问题。
回复:根据省级政府部门批复的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深圳市道路停车收费时段为工作日7:30-20:00、非工作日10:00-20:00,其他时段为免费时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已在道路停车标志标线中设有相关提示。
9.询问若车辆被盗或并非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位的情况如何处理。
回复:针对车辆被盗等特殊情形或并非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位的情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合法合规原则,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处理。
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程公开透明、记录完整。后续,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结合听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修改稿》,确保立法修改进一步贴合深圳市道路停车管理实际,得到社会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