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6-03-27 17:33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26〕1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市场监理局 深圳市消防救援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规范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3月23日
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式停车场(库)是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汽车的场地、构筑物和建筑物。
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属于建筑工程的,按照建筑工程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其中,符合特定情形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咨询论证可简化办理程序;属于机械设备安装的,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机械式停车场(库)应在保证自身结构、消防、施工及运营等安全前提下,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生态环境、地下管线保护及相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通风条件、采光及日照权益等因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宜设置一定比例大型、特大型、超大型乘用车停车位。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区做好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推广应用,组织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定牵头单位负责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项目意见征求等日常工作,按季度将项目台账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补贴政策,重点支持停车资源缺口较大的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区域建设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二章 项目咨询论证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库内加装项目。指利用已建成停车库内部空间加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项目。
(二)地上新建项目。指利用特定类型土地建设,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1.不设置人员活动区域(检修除外);
2.不使用混凝土结构(项目基础、地下消防配套设施、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设置的防火墙除外);
3.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米,超过二十四米的需区人民政府同意;
4.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类型土地含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合法产权建成地块的空闲空间等,严禁改变现状用地类型。
第八条 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咨询论证:
(一)申报主体向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申报材料不符合初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申报材料通过初核后,由受理单位组织项目设计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设计方案及公示意见等材料报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向区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区各相关单位应依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意见,其中: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核查项目规模和周边路网承载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重点核查项目用地情况及规划协调情况;住房建设部门重点对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方式(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提出意见;其他各相关单位应依各自职责提供意见。
(四)征求意见完成后,牵头单位结合各单位意见形成初步建议,提请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审议。初步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工手续(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运营年限、刚性约束指标等。
(五)受理单位根据会议意见出具项目咨询论证意见,并抄送区各相关单位。项目咨询论证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九条 土地权利人或实际管理人为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手续可由申报主体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一主体办理。
下列类型用地的申报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利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利主体不清晰的由实际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实际管理人由各区人民政府认定。
(二)利用合法产权的住宅小区共有空间建设的,依法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关手续确定申报主体。
(三)利用合法产权的非住宅小区共有空间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涉及多业主的,可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主体开展项目咨询论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材料;
(三)委托书(仅委托申报的项目提供);
(四)履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手续相关材料(利用住宅小区共有空间建设的项目及其他涉及多业主共有空间建设的项目提供);
(五)项目设计方案(满足方案设计阶段要求,包含项目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周边环境、建设高度、结构形式、设备类型、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出入口设置、交通组织等内容);
(六)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含楼板承载力)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仅库内加装项目提供);
(七)项目建设及运营安全性专题论证报告(仅地上新建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的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可免于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用地规划手续。
第三章 项目报建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咨询论证的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建:
(一)库内加装项目。符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区相关部门按照《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信息登记。
(二)地上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或向区相关部门申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正式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第十四条 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依职责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的项目,区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机械式停车设备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实现闭环管理。竣工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前,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办经营性停车场许可。
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利用项目外立面设置广告,须保障项目安全,并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运营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营管理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或约定的使用期限,且相关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运营期限需延长的,申报主体可以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估材料。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运营期限届满且未延长期限的,申报主体应自行拆除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期限内,因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主体给予补偿。运营期限届满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对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涉及投诉或信访事项,由区相关部门依职责予以回复或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申报操作指引。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运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