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6-06-08 09:33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26〕2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和财会监督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项目退出和资金收回等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跟踪及监督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以及事前资助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六)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财会监督等。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三)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义务。
第八条 受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应当按约履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为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等。具体包括:
(一)现代物流业领域。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推动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重点支持现代物流国际化、数智化、绿色化、标准化发展。
(二)民航业领域。支持公共航空运输发展,引导机场、航空公司拓展完善我市客货运航线网络,鼓励民航企业优化完善客货运发展软硬件环境,强化深圳机场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服务功能与竞争力,提升客货源集聚能力,促进民航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支持开展航空资源结构化改革,推动深圳民航业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三)港航业领域。巩固深圳港国际枢纽港地位,增强深圳港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有效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推动深圳港口可持续发展,优化集疏运体系,大力发展水水中转,促进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拓展深圳港船队规模。大力发展港口邮轮经济,鼓励吸引邮轮在深圳港靠泊。完善水上公共交通航线,丰富水上旅游观光航线,促进水路客运产业蓬勃发展。
(四)绿色交通建设领域。落实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鼓励企业推动清洁能源港作机械和港内拖车使用,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船舶、培育船用清洁燃料加注市场,推动深圳绿色港口建设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五)低空经济领域。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集群,重点支持载人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交流推广活动等项目,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六)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及时拨付资金,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等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按程序编入业务主管部门履职经费,按有关规定从履职经费列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等不适宜公开的项目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申报指南(通知)应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不予扶持的情形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研究制定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申报指南拟发布时间、申报受理时间等,并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渠道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深圳市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审核及查重,对申报单位属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不予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确定资助或奖励名单,并结合我市财力情况,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或管理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地点、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申报单位的申请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延续、调整、撤销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围绕市委市政府部署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动态调整专项资金设置及规模,逐步提高支持比例。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一)简易续期。专项资金实施期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整个实施期限内的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评估认为确需续期的,可按照简易续期程序申请一次续期,续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简易续期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
(二)延续。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新增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具体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调整支持领域、完善资助方式、额度退坡等措施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
(三)调整。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调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的建议:
1.专项资金的绩效未达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2.由于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原因造成市交通运输部门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或者年度专项资金统筹回收规模超过部门领域专项资金年初预算规模30%,根据市政府要求统筹回收专项资金的除外;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规模小且效益低下的;
4.因新增重大政策,部门现有专项资金规模难以统筹解决的。
(四)撤销。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不定期清理部分不适应当前形势变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专项资金,统筹财政资金优先保障重点产业新增专项资金需求。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
1.设立专项资金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
2.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届满或撤销后3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指标设置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不调整,确有调整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应当将产业集群发展成效、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对我市综合贡献等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重点,围绕绩效管理重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书面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停止该专项资金执行,并将绩效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事前资助类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市交通运输部门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不履行或者不规范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相应财政专项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便利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业务上归口市交通运输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上级部门有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及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现代物流业、港航业、民航业、绿色交通建设、低空经济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涉及新设、调整政策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