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 > 道路路政

索 引 号:021600-02-2019-108159

发布日期:2019-07-17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9〕5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9-07-17字号:【 】  【打印此页】

深交规〔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参与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1日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领域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采集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确认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信息内容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交通养护市场各方主体遵守交通设施养护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执业规程、合同文件等,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与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奖励和表彰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交通养护市场各方主体违反交通设施养护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执业规程、合同文件等,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与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处罚或通报批评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以下信息或者材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做出的奖励、表彰、处罚决定及情况通报;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经核实的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

  (六)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以上信息或者材料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者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共享,交通设施养护工程信用信息按照随时采集、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信用信息、督查考核及履约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计算出年度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如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正式发布年度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上半年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不累计前一周期结果)。

第二章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条 交通公用设施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同时可增加奖励加分,但最高分不能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交通抢险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养护工程标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按照附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执行。对有多个标段的从业单位,其得分按照各标段得分排名进行倒加权平均计算,其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和良好行为得分直接加减到总分中,不采用倒加权平均的方式。

  单个标段(项目)不良行为扣分:

  其中i为不良行为数量,Ai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值。

  单个标段(项目)得分:

  标段(项目)加权得分:

  其中i为从业单位参与我市被进行行为评价的标段或项目数量,i=1、2、…n,Li为从业单位在某标段或项目不良行为评分,Bi为该标段或项目评分由高到低的排名。

  从业单位信用评分=标段(项目)加权得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得分+从业单位良好行为得分

  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完善。

  第十二条 交通公用设施养护从业单位养护标段信用评分、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分分为AA 、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三条 对于首次进入我市交通设施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按A级信用对待,但若该单位近三年有省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较轻的,按C级信用对待,其评分均取所在等级分数的中间值。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若出现本办法《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中任何一项不良行为被直接评定为D级时,则该从业单位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五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交通公用设施养护从业单位未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其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连续2年以上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按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级。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从业单位资产被冻结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资产解冻后,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其信用等级按初次进入本市确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平台信息管理和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信用评价平台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归档,对录入信息进行分级审核,确保信用资料的真实、完整;进行平台安全管理,保证平台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同时开展与其他相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项目,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作为养护采购招标工作信用评分的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在进行养护招标资格预审或招标评标时,应设定信用评分细目,并根据当时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进行信用奖罚评分。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 对招标服务期内,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AA级的日常从业单位标段,招标服务期满重新组织招标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选用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服务期内,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C级或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日常养护从业单位标段,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该标段下一年度的采购招标工作重新组织。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服务期内,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日常养护从业单位,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立即终止其所有标段合同,且不予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该单位所在标段下一年度的采购招标工作重新组织。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还可用于行业监管、评优、预选承包商录用等活动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