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3-031450
发布日期:2013-04-27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省交通运输厅粤交运〔2013〕352号
标 题: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广东省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已由交通运输部下放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为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审批程序,现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办理流程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道路运输业(道路旅客运输除外)的,拟设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立项(含增项、变更,下同)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后报市级(地级以上市,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事项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交运〔2012〕1118 号)要求办理。
(二)其他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拟设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厅审批。
(三)收到拟设立企业立项申请材料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厅将按规定对立项申请作出批复。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收到同意立项的批件后,持该批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申请人可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需要厅许可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厅作出许可决定后,委托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投资道路普通货运以外的许可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标准、规定的,方可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人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批件的影印件,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厅备案。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在本省设立分公司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后进行审批;在外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先征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立项申请,或已取得交通运输部批件但尚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的,待全部流程办结后,均将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调整后,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作业流程将作相应变更,新模块将于4月1日启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厅综合运输处反映。
联系人:苏军
电 话:020-8373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