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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10:09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25〕8号

标 题: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25-07-07字号:【 】  【打印此页】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民航业健康发展,加快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航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是指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专项用于深圳市民航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项目包括: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该项目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9亿元(不包含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的预算),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若审核后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超出该项目预算时,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金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进行调剂;若超出年资助总金额时,则超出资助上限项目的各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应根据调剂之后的缺口按比例核减。

第二章 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

  第六条 本资助项目包括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和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

  航空公司同一航线不能同时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和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

  第七条 全货机新航线是指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的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且停航之日距本次开航之日达半年(含)以上,同时前3年内按每12个月计算的出港航班班次均不足50班。

  全货机加密航线是指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

  第八条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包机人可在承运的航空公司放弃申请的情况下,申报领取包机类航线资助。同一航空公司的同一条航线只能由一个包机人申请资助。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资助资金不存在重复申请情况;否则一经查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主动退回重复申请的资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出港航班班次不少于80班,且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

  (二)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国际及台湾地区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50%。

  (三)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运营未停航。

  第十条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如下:

  (一)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6个月。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500万元。

  (二)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给予出港航班8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600万元。

  第十一条 开通经市政府批准联接全球主要创新城市、新兴市场城市的国际全货机新航线,若需突破以上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条件或资助标准的,则另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为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包机人可在承运的航空公司放弃申请的情况下,申报领取包机类航线资助。同一航空公司的同一条航线只能由一个包机人申请资助。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资助资金不存在重复申请情况;否则一经查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主动退回重复申请的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全货机加密航线的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情况计算资助资金。航空公司同一条全货机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经批准加密的,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如下:

  (一)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6个月。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25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3700万元。

  (二)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6个月。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8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资助类别、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并分别于2026年1月和2027年4月公告受理符合条件的航线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线申报,或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申报受理并组织开展资助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公共信用查询系统对申报单位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依法不予资助的情形包括:考核年度内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且按照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并根据诚信征询、数据复核情况进行资助审核。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资助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专项资金资助审核结果文件,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重复申请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应确保复核数据真实有效。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持续运营是指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运营年度是指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

  第二十七条 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按运营年度申请资助。资助项目考核期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申请项目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超过2026年4月30日的,超过部分不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开通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最近的一个运营年度跨过2024年12月31日且该运营年度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4号,以下简称原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则该运营年度在2024年和2025年期间运营的航班均按照原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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