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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5-04-14 16:12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25〕5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综合篇2025年版)》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综合篇2025年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25-04-14字号:【 】  【打印此页】

深交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综合篇2025年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修改)第六十六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可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涉及证件、备案等手续办理的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原则上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当事人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除有特别规定外,本裁量基准“情节与危害后果”中所称“自然年”,系指同一年度的1月1日到当年度的12月31日;所称的“周期年”系指从执法检查日向此前倒算的一年,如执法检查日为2024年9月1日,则“截止执法检查日一个周期年内”系指2023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这一时间段;“以上”包括本数(本层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层级),但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层级);“查处次数”为当事人一个自然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次数”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数计,但撤销的案件不纳入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对从轻、从重、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有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本裁量基准对从轻、从重处罚有适用情节及裁量规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规定。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裁量基准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综合篇2025年版)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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