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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4-03-04 14:36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24-03-04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一、制定背景

  为引导促进“十四五”深圳民航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9月印发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两年航油价格上涨,全球航空货运需求下降,直至2023年8月恢复增长,航空货运发展形势较为严峻。2022年,深圳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下降3.9%,经多方努力,直至2023年8月货邮吞吐量增速才由负转正。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发挥民航业领域资助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结合深圳民航业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以及走访调研行业协会和相关航空市场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了《实施细则》个别条款修改工作,编制了修订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版》)。

  二、修订内容

  在《实施细则》年度资助资金规模上限、资助标准等不变的前提下,对《实施细则》涉及货运航线资助对象、资助条件及申报受理等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包机人纳入资助范围。

  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资助对象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和第十五条“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为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中的航空公司,调整为“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将包机人纳入资助范围,同时要求“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

  本细则“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机类航线是指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了包机运输合同的航线。对于包机类航线,在承运航空公司放弃申请时,包机人可申报领取航线资助,有助于提高包机人在深开通货运航线的积极性。

  其中要求“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因为包机人承包不同航空公司运营同一条航线时,航线、货源均不变,为避免重复资助,保障资助资金效益,不可重复申请此类航线资助。

  (二)调整航班班次考核要求。

  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修改为“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

  作此修改,航空公司航班班次总量和货邮运输总量任一达标即可。若航空公司在减少班次情况下,在深承运货量稳步提升,也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资助条件。

  (三)提升资助受理审核频次。

  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于次年一季度予以公告”,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于次年一季度、三季度予以公告.......资助对象在符合资助条件后,须在最近的两次资助申报受理期内提出资助申请”。

  为提高资助政策兑现效率,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将每年一季度受理资助申请调整为一季度和三季度。即在一季度受理资助申请后,在三季度再开展一次,核定至第三季度符合资助条件的航线,并将航线资助金额编入第二年预算。做此调整,可实现提前一年向三季度提出航线资助申请的企业发放资助。

  “资助对象在符合资助条件后,须在最近的两次资助申报受理期内提出资助申请”是指客货运航线等资助项目在符合资助条件后,资助对象具有两次申报资助机会,且须在最近的两次资助申报受理期内提出资助申请。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3年6月开通一条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至2024年5月达到了资助条件,该航空公司须在2024年三季度或2025年一季度的资助申报受理期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得再申请。

  (四)调整政策资助期。

  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项目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超过本细则有效期的,该运营年度不予资助。”修改为“申请项目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超过本细则有效期的,超过部分不予资助。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项目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超过本细则有效期的,该运营年度不予资助”规定,2024年2月-12月期间开通的航线持续运营到政策有效期截止日不足一个运营年度(12个月),无法获得资助,即实际资助期到2024年1月结束。

  做上述修改后:航空公司2024年2月-12月开通的航点航线,运营到2025年满12个月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可提出资助申请,将对其在《实施细则修订版》有效期内的月份予以资助,超出《实施细则修订版》有效期的月份不予资助,实现2024年1月-12月均为政策资助期,避免了2024年“空档期”的出现。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4年3月开通一条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至2025年2月达到了资助条件,该航空公司可在2025年一季度或2025年三季度的资助申报受理期内提出资助申请,将对货运新航线在2024年3月-12月期间的出港班次和货量进行资助,2025年1-2月的出港班次和货量不予资助。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版》共计四十三条,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资助项目、年度预算安排、相关用词定义、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标准、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审核流程要求、资金监督管理、避免重复资助、解释权、实施期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资助项目年度预算安排

  1.资助项目

  《实施细则修订版》共包含5个民航业领域资助项目,其中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等3个资助项目的资助内容及相关管理要求在本《实施细则修订版》明确,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通用航空发展等2个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2.年度预算安排

  《实施细则修订版》明确民航业领域资助项目年资助总额预算上限为6.45亿元(不包含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通用航空发展等2个资助项目的预算),各资助项目均设定了资助上限,当年度核定的资助总额超过6.45亿元时,则根据各资助项目核定资助金额情况进行调剂,并根据调剂之后的缺口按比例核减超出资助上限项目的资助金额。

  )关于资助项目具体内容。

  1.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客运新航点定义

  《实施细则修订版》明确客运新航点是指满足第六条列出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城市,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机场算作同一个航点;《实施细则修订版》明确客运新航点是深圳机场的客运新航点,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客运航点,另一航空公司再开通此客运航点时不算作客运新航点;《实施细则修订版》规定客运新航点的运营性质为“定期航班”。

  2)资助对象及条件。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七条明确资助对象及条件是在深圳机场开通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运营年度内在深圳机场出港航班100班(含)以上的航空公司。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三十六条明确本细则所称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三十七条明确本细则所称运营年度是指客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例如客货运航线自2022年9月27日开航或加密,则2022年9月-2023年8月期间持续运营则为一个运营年度。

  3)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八条明确了资助标准。

  2.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

  (1)货运新航线、货运加密航线定义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明确了货运新航线定义,货运新航线包括全货机新航线及客改货新航线,货运新航线是航空公司的新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货运新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开通相同的货运新航线,在满足第十条要求情况下,也可算作货运新航线;货运新航线中的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也明确了货运加密航线(包括全货机加密航线和客改货加密航线)定义,加密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为准,本细则货运加密航线资助仅限于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加密航线。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明确了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资助范围为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但始发地为深圳、技术经停(不上下货)国内其他机场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也默认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纳入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资助范围。

  2货运新航线资助内容。

  第一,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标准。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了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对象为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资助条件为开通的全货机航线符合《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货运新航线定义,且每个运营年度出港航班班次、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运营状态等三方面须同时满足要求,部分资助条件释义如下:

  “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是指在全货机新航线每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其中在第一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12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二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13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24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三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25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36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开通一条洲际全货机新航线,则在其第一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2022年3月-2023年2月期间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2021年3月-2022年2月期间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在其第二个、第三个运营年度内,同比算法按上述类推方法执行。

  “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营运未停航”是指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后,仍需至少持续运营至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的时间点。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二条明确了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国内航线等3类航线的资助标准,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均设有资助上限,其中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而资助上限与第一年一致。对于开通经市政府批准联接全球主要创新城市、新兴市场城市的国际全货机新航线,其资助标准根据实际调研另行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

  上述“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是指除了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洲际航线第一目的地须为亚洲外。其中含一种特殊情况,即航班从深圳机场出境后,先降落于亚洲内某机场进行技术经停但不上下货,再飞往亚洲外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上下货,该航班所执飞航线也是洲际航线。

  第二,客改货新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标准。

  客改货新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结合《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与第十四条,资助对象为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客改货新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资助条件方面,开通的客改货航线须符合《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货运新航线定义,但客改货新航线资助不设航班班次、出港平均载运率以及持续运营满一年等要求。

  客改货新航线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客改货新航线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班次计算资助资金,资助年限与全货机新航线一致,资助标准及资助上限按照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和资助上限的50%执行。

  根据《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规定,客改货新航线资助标准具体如下:

  ①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1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2750万元。

  ②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6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25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150万元。

  ③国内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20万元。

  3)货运加密航线资助内容。

  第一,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标准。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结合《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与第十五条,资助对象为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资助条件为全货机加密航线是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且该航线从加密航班开始持续运营满一年。关于资助条件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是资助条件要求加密的航线须在《实施细则修订版》有效期内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加密航班班次,则2022年以前在深圳机场开通的全货机航线若在《实施细则修订版》有效期内加密,符合资助条件的航空公司也可申请资助。

  二是由于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是针对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网络厚度不够的问题而设立,因此可享受加密资助的航线须是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不含国内全货机航线。

  三是航空公司同一条全货机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加密,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六条明确了加密航班班次算法,即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计算资助资金。例如,2022年3月27日某航空公司运营的一条国际货运航线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从出港4班/周增加到出港5班/周,则基数为208班(4班/周*52周=208班);理论上该航线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2022年3月-2023年2月)执行的出港航班次应为260班,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出港航班为230班,则实际执行的增加出港班次为22班(230班-208班=22班),计算资助资金的班次也为22班。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七条明确了在运营年度内不同航线每个增加的出港班次的资助标准及不同航线的资助上限。

  第二,客改货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标准。

  客改货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结合《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条与第十八条,资助对象为执行客改货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资助条件为客改货加密航线是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客改货航线。

  与全货机加密航线相同:一是2022年以前在深圳机场开通的客改货航线若在《实施细则修订版》有效期内加密,符合资助条件的航空公司也可申请资助;二是可享受加密资助的航线须是国际及台湾地区客改货航线,不含国内客改货航线;三是航空公司同一条客改货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加密,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客改货加密航线资助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八条规定,客改货加密航线的加密航班班次算法与全货机加密航线的一致,客改货加密航线资助标准具体如下:

  ①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1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850万元。

  ②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6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25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750万元。

  3.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九条明确资助对象为深圳机场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均设置了深圳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率、深圳机场货站年出港总货量同比增长率、深圳机场年进口生鲜冷链货量同比增长率、深圳机场年跨境电商空运进出口货量同比增长率等4项考核指标,资助条件是:2022年,每达成1项指标给予一定的资助;2023-2024年,4项指标均须达标。

  (2)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二十条规定,2022年,对于该资助项目设置的4项考核指标,每达成1项指标给予一定的资助,4项指标均达标,合计给予0.6亿元的资助;第二十一条规定,2023-2024年,4项考核指标同时达标,给予0.6亿元/年的资助。

  (三)关于资助项目申报时间。

  1.整体项目申报时间。《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二十三条明确“并于次年一季度、三季度予以公告,受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申请”,结合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将于2024年-2025年每年一季度、三季度发布申报指南,受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可在2024年-2025年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资助申报。

  2.具体项目申报时间。《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三十八条提出的“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按运营年度申请资助”是指客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第12个月后,若符合资助条件,再申请资助;若航线在某一次申请期内运营时间不满12个月,则在满12个月后的下一次申请期内再提出资助申请。第三十八条提出的“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按自然年度申请资助”是指申报单位在2023年、2024年、2025年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分别申请2022年、2023年、2024年的资助资金。

  (四)关于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市交通运输局应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细则;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确保复核数据真实有效。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还指出了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等若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五)关于避免重复资助要求。

  关于避免重复资助要求主要有三点,具体如下:

  1.《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九条明确航空公司同一航线不可同时申请货运新航线资助和货运加密航线资助。

  2.《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资助(不含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的情形包括: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即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实施细则修订版》不再给予资助。

  3.《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已申请并获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2〕7号)资助和《关于落实市政府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促进民航业加快恢复补助方案》(深交规〔2022〕11号)补助的客货运航线,在申请并获得本细则资助资金时,须核减已获得相同资助内容的资金。

  )关于实施期

  《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四十三条明确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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