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5-03-03 09:32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助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我局对《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3年5月,我局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印发以来,深圳港绿色港口建设顺利推进,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文件不断完善。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4年施行,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024年10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推进绿色甲醇船用燃料加注业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绿色甲醇船用燃料加注市场运营形势,参考液化天然气(LNG)加注资助政策,研究出台绿色甲醇加注资助政策,加快培育深圳绿色甲醇加注市场。”
为适应已实施靠港船舶有条件强制使用岸电的立法新形势,落实市政府推进绿色甲醇加注的文件要求,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开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效果。本次修订增加绿色甲醇加注资助1个项目,删除岸电测试费资助、岸电电价资助、船舶岸电使用资助、低硫燃油使用资助4个项目,修订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LNG加注船舶资助、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4个项目,年度资助资金规模由1.33亿下降为1.24亿。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绿色甲醇加注资助
绿色甲醇加注业务为市场新兴行业,需逐步培育。加注企业成本主要有加注船舶建造(购置)费用或租赁费用等。我局参照《实施细则》关于LNG加注船舶的资助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中关于保税LNG加注量资助,制定绿色甲醇加注资助政策。
(二)删除岸电测试费资助、岸电电价资助、船舶岸电使用资助。
自2023年深圳港恢复岸电使用以来,整体情况良好,增长趋势明显。班轮公司在深圳港的岸电使用已经逐步常态化,且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加持,深圳岸电使用已具备逐步降低直至取消资助的条件,2025年提前取消这三项船舶使用岸电的资助。
(三)修订岸电维护费资助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港口企业岸电收费包括岸电电价和岸电服务费,岸电电价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岸电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港口企业自主制定。为避免取消岸电测试费资助、岸电电价资助、船舶岸电使用三项资助政策后,岸电收费增长过高,降低班轮公司使用岸电的积极性,因此2025年作为过渡期仍保留岸电维护费,以降低港口岸电收费价格。由于目前港口企业的岸电使用率基本可达15%,因此不再采用阶梯式资助标准,而修订为全部按照原超过15%的资助标准0.25元/度。
(四)删除低硫燃油使用资助
自《实施细则》实施至今,国际低硫燃油价格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资助金额不能覆盖航运企业使用硫含量≤0.1m/m低硫燃油而增加的成本,因此基本没有企业申请该项资助。为有效利用资助资金,提前结束低硫燃油使用资助。
(五)修订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LNG加注船舶资助、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得设定限制船舶转出的条件,为防止船舶取得资助资金后短期内又转出深圳,资助资金由一次性发放修订为按比例每年发放。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电动拖车和无人驾驶电动拖车应采用统一资助标准,因此修订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项目,无人驾驶电动拖车资助标准由1万/月修订为0.5万元/月。
(六)有效期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3〕4号)自2025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