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5-03-19 14:54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市场2025年版)》政策解读
2025年3月14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市场2025年版》(深交规〔2025〕3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本《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单位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4月版)>的通知》(深交字〔2023〕188号)的基础上,制定2025年版建设市场板块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纠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现象。
(四)综合考量原则。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平等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和“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等文件已制定裁量标准的,直接适用,不再纳入本《标准》。
(二)本《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总共有121项,违法行为根据涉案的标的、过错、违法手段、违法次数、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为不超过“轻微、从轻、一般、从重、严重”五个基础裁量档次,并列明“情节与危害后果”、“裁量标准”以及“责令改正”。
(三)本《标准》根据违法主体进行了排序上的划分,其中编号JG0101-JG0116为招标人违法行为事项,JG0201-JG0206为投标人违法行为事项,JG0301-JG0302为中标人违法行为事项,JG0401-JG0404为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事项,JG0501-JG0503为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事项,JG0601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事项。
(四)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标准》。
(五)其他要求或解释说明
1.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可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涉及证件、备案等手续办理的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原则上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当事人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本《标准》中“情节与危害后果”所称的“一年内”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自然年;“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查处次数”指当事人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一年内”以立案时间计,相距不超过12个月,“次数”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数计,撤案的除外。“同一违法行为”指在裁量标准中对应的同一项“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从重、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有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本《标准》对从轻、从重处罚有适用情节及裁量规定的,适用本《标准》。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本《标准》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四、有效期限
本《标准》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