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10:12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2024年2月,为适应市场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实施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4号,以下简称《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为继续促进深圳民航业加快发展,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民航业发展形势和实际等,市交通运输局在《2024版实施细则》基础上优化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新版《实施细则》共计三十一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资助项目及年度预算安排。
1.资助项目
新版《实施细则》共包含2个民航业领域资助项目: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其中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的资助内容及相关管理具体要求在新版《实施细则》明确,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2.年度预算安排
新版《实施细则》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4.9亿元(不包含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的预算),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
(二)关于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具体内容。
1.全货机新航线、全货机加密航线定义
新版《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了全货机新航线、全货机加密航线定义。
2.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内容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和条件
新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和条件。
资助对象: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资助条件:符合新版《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全货机新航线的定义,并在运营年度内同时满足出港航班班次、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运营状态三方面的要求。
(2)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
新版《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了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2类航线的资助标准。
3.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内容
(1)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和条件
新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和条件。
资助对象: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资助条件: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且该航线从加密航班开始持续运营满一年。
(2)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
新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了全货机加密航班班次算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全货机加密航线的资助标准。
4.关于资助项目申报时间
(1)整体项目申报时间。结合新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的“分别于2026年1月和2027年4月公告受理符合条件的航线资助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将分别于2026年1月、2027年4月发布申报指南,分两批受理符合条件的航线资助申请。
(2)具体项目申报时间。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按运营年度申请资助”是指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满12个月,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资助的时间条件;若航线在2026年1月申请期内运营时间不满12个月,则可在满12个月后的2027年4月申请期内再提出资助申请。
5.关于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
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其中,市交通运输局应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细则;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确保复核数据真实有效。
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关于避免重复资助要求
关于避免重复资助的要求有两点,具体如下:
(1)新版《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航空公司同一航线不能同时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和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
(2)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不予资助。
7.关于资助期和有效期
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资助项目考核期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申请项目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超过2026年4月30日的,超过部分不予资助”,第三十一条明确本细则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8.关于延续资助
为鼓励航空企业持续在深运营,新增了延续资助相关内容,在新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增加“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开通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最近的一个运营年度跨过2024年12月31日且该运营年度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4号,以下简称原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则该运营年度在2024年和2025年期间运营的航班均按照原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