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的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33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及其所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负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一次检查,同一项目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检查,同一项目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 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