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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发布时间:2012-11-27 00:00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交执法〔2012〕151号

各科、大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强化案件审理环节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9+4”廉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并经第34次支队长办公会议同意,支队研究修订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9+4”廉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会审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支队案件审理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支队领导班子成员;

  (二)支队机关一级执法员;

  (三)综合科主要负责人;

  (四)法制科主要负责人;

  (五)指挥科主要负责人;

  (六)违章处理科主要负责人;

  (七)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

  支队案件审理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案件审理会成员参加,支队长或其委托的支队领导主持。

  第四条 支队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拟提交案件审理会议审理的案件进行廉洁审查,接受委纪检监察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支队法制科具体办理支队案件审理会议相关事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请召开案件审理会议;

  (二)向有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了解案情,查阅调取案件材料;

  (三)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等,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初步处理意见;

  (四)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支队案件审理会审议:

  (一)经法制科实质审查,认为重大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调查仍无法查清,需要撤销的案件;

  (二)经法制科组织听证,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撤销的案件;

  (三)办案程序不合法且无法纠正,需要撤销的案件;

  (四)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案件;

  (五)复议机关、法院或上级执法监督部门建议撤销或变更的案件;

  (六)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七)需变更处罚条款的重大案件;

  (八)涉及信访维稳等工作,需不予处罚的案件;

  (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拟提交案件审理会审理的案件,法制科填写《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9+4”廉政审查表》(附件1),连同案件材料送支队纪检监察室进行廉洁性审查。

  第九条 支队纪检监察室对拟提交案件审理会的案件进行廉洁性审查,可向有关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由纪检专员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9+4”廉政审查表》签署意见后,送支队纪检监察室分管领导在主办单位负责人一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 经廉洁性审查合格的案件,由法制科报支队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会审议,提交的案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执法文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当事人具备的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件资料应提前报送案件审理会成员。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以下程序审议案件:

  (一)法制科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办案单位介绍案件查处情况,并陈述意见;

  (三)其他参会人员陈述意见;

  (四)作出决定。

  法制科将参会人员的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会议记录表》(附件2)中,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法制科根据案件审理会议的决定,拟定案件审理会议纪要,送委分管领导审核。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八)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其它案件审理会议纪要,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生效,由支队领导每月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会议纪要生效后,违章处理窗口依据案件审理会议纪要落实案件审理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9+4”廉政审查表

  2.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会议记录表

  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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