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市发改委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该文件第六项、第七项的相关内容,我局编制起草了《通知》。
《若干措施》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通知》涉及奖励事项2项,主要内容如下:
对在我市经营的企业新建、新购自有运力且船龄不满5年的大型LNG运输船给予连续3年奖励。
8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500万元,16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1000万元,船舶等级四舍五入以整数计(如舱容7.5万立方米的船舶为8万立方米等级,舱容15.5万立方米的船舶为16万立方米等级)。
《通知》印发实施生效之日起,至《若干措施》截止的2025年12月31日期间,满足奖励范围的船舶,均可以享受连续3年的奖励。
对在我市经营且以深圳港为始发港,开通珠江三角洲水域运营的LNG运输航线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年度LNG运输量每条航线达到2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按照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通知》印发实施生效之日起,至《若干措施》截止的2025年12月31日期间,开通满足要求运输航线的企业,可以申请该奖励。2025年12月31日,《若干措施》截止后,该奖励政策失效,开通满足要求航线的企业,也无法继续申请奖励。
专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