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申请条件,明确审核申请的流程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08-10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申请条件,明确审核申请的流程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见附件3);
2、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4、测试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5、测试安全员身份证、驾驶证(若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6、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7、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8、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11、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12、测试车辆自动驾驶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如:是否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的车辆基本信息,数据存储时间等)。
1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方案(见《实施意见》附件4)
1、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的申请开展机动车辆科研、定型试验所需提交的材料;
2、测试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3、测试安全员身份证、驾驶证(若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实施意见》附件6)。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均应遵守《管理规范》所提出的测试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意见》特别强调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功能正常;测试期间还应随车配备至少一名测试安全员。对于测试主体未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擅自进行道路测试等行为,由市公安交警局依法处理。
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发放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规定,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见《实施意见》附件7)提出测试延期申请。
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委代表)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见《实施意见》附件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测试主体及测试驾驶人应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同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委,主动配合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