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公报印发实施。
根据《实施方案》,奖励对象为2020年1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实施防疫期租金减免的深圳市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防疫期间企业每落实2000元车辆租金减免(或以补贴等方式发放),给予1个月深圳市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奖励可累计计算。
按照自主申报原则,企业可在新增经营权指标和延长对应经营权指标及车辆经营期限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根据《实施方案》,企业选择新增经营权申报的,按照企业车辆租金减免总金额配置相应数量的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指标,60个月经营权奖励=1个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即新增经营权指标数=(企业车辆租金减免总金额/2000元)/60个月,不足1个经营权指标的部分按1个指标计算。新增经营权指标期限为自车辆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经营期满后,经营权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企业选择延长对应经营权指标及车辆经营期限申报的,则其对应经营权及车辆延长期限=单车租金减免金额/2000元,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考虑到营运车辆安全及车容车貌等因素,延期车辆的总经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此次经营权奖励范围为由市交通运输局文件统一规定的疫情防控期企业全部车辆按月租金减免及湖北籍滞留驾驶员租金减免。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其他租金减免、补贴及防疫物资采购费用等,不纳入此次奖励范围。(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