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监管需求,制定了本《通知》。
二、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的目标是?
答:通过奖励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纯电动小汽车在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推广力度,至2020年全面实现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
三、2017年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将燃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可享受哪些奖励政策?
答:2017年的奖励政策维持与往年奖励政策不变,2018年起逐年退坡。其中包括到期更新奖励、新增投放奖励、提前更新奖励、规模更新奖励、全部更新奖励、服务质量奖励等共六项。
四、经营权期限不足5年的绿色燃油出租汽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根指标及奖励指标如何计算?
答:先将经营权折算为5年,即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 (申请更新车辆对应的经营权剩余年限×申请更新的绿色燃油出租汽车车辆数)/5,再根据折算后的经营权数量配置同等数量的纯电动出租汽车。
根据燃油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年限给予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分别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为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以申请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车车辆数为计算基数,分别给予经营者15%、20%、25%、30%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作为提前更新奖励,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本项奖励政策。
五、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范围是?
答:通过车辆更新、新增投放或者经营权指标奖励投放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运营。
六、《通知》对奖励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年限及延长期限怎么规定?
答:奖励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免收有偿使用费,期限为5年,自车辆批准投放运营之日起计算,经营企业不得对该经营权进行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也不得利用该经营权进行投融资。期限届满时,如原燃油出租汽车更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5年运营期内历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的,该奖励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年限可以再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5年。如更新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年限已经延长过一次的,不再予以延长,期限届满后即收回经营权。
七、全部更新奖励是指2017年度将企业所有的车辆完成更新吗?
答:2017年12月31日前,经营企业将全部燃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给予已完成相应类别(红色出租车或者绿色出租车)纯电动出租汽车全部更新数量(自2015年以来累计计算)15%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
八、我市对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有哪些要求?
答:通过车辆更新、新增投放或者经营权奖励投放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深圳市纯电动出租小汽车车辆营运技术条件(2017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