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港航业作为深圳市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在深圳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其发展关系到深圳全国经济中心的城市地位。在新时代大力发展港航经济,对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多年的港航产业资助工作有效的提高了产业运行效率,降低了港口物流综合成本,促进了深圳港航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港航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打造高水平国际中转港,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在《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港航业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制定必要性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圳港航业发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更加切合行业发展需求的资助政策十分必要。
一是疫情给深圳港发展带来挑战和机遇。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世界各国实施管控措施,给全球交通运输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港航业作为全球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也经受了疫情的严峻考验。疫情带来全球经济衰退危机的同时,也将带来全球供应链格局改变与重构的发展机遇。深圳港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生产形势反弹显著,主要指标全面回暖向好。在国际疫情尚未缓解和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通过资助资金支持深圳港航产业发展,有助于把握全球供应链重构机遇,把握“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
二是根据上级政策变化情况完善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要求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细则》的相关条款根据该文件精神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三、政策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项目申报和审核、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目的。
总则包括了细则的制定目的、原则与制度。《细则》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对港航业领域的规定,明确项目申请、审查、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完成港航业子项专项资金资助工作。
(二)关于原则及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细则》规定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三)关于明确港航业领域年资助资金总额。
明确港航业领域年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2.1 亿元(不包括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资助项目)。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对超出的单个项目内各资助对象按比例予以分配。
(四)关于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细则》明确了港航业领域的资助对象、申请条件及资助标准。其中资助对象分为三大类共六大项,包括港口类: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资助项目、海铁联运资助项目、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航运类:船籍港资助项目;邮轮客运类: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五)关于不予以扶持的情形。
《细则》明确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补贴资金不予扶持:
1.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2.考核年度内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六)关于项目申报和审核。
《细则》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及复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对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拨付相应资助资金。如有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
(七)关于监督管理。
《细则》中明确了各管理主体、申报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的职责。一是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申报单位信息及申报材料真实性与有效性;二是申报单位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是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细则》第十五条明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关于《细则》有效期及适用。
《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